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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彭喜有李東柏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律師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蔡信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丙○○、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丙○○、甲○○、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將其等收押在案,嗣羈押期滿,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裁定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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