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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緝字第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未收到傳票,未能如期到院開庭,且因戶籍所在地,已於年初委託仲介轉賣,未能及時南下通知貴院,為此,聲請交保。

二、經查: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案件偵查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經通緝到案,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三萬元交保,被告因覓保無著,檢察官乃將其直接飭回,惟被告經飭回後,旋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遵期到檢察署開庭,且又遷移住所,去向不明,迄至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經本院緝獲,並以被告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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