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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奇秀林欣玲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29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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