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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清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叁、肆、伍、陸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肆、伍、陸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至編號6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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