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依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六四號)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