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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18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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