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叁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所載,與附表編號肆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1、2編號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業於85年4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執助字第1214號執行指揮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向本院提出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7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