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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維君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