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藏匿人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殺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時間犯殺人及藏匿人犯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藏匿人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