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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

偵字第11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前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9月(均未構成累犯),已明知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竟仍未依上開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民國95年2月14日,向某年籍不詳之施姓男子承包嘉義某不詳眷村之營建混合物(數量不詳,含木材、混凝土塊、廢塑膠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等廢棄物清運工程,並另向不知情之甘慶宗、甘慶隆等二人承租臺南縣後壁鄉○○○○○段第569、570、571號等地號土地,作為堆置上開廢棄物之場地,除委由不詳人士駕駛怪手協助其清運,並由自己駕駛35噸貨車共100餘車次,將上開廢棄物清運至前揭租賃之臺南縣後壁鄉土地堆放貯存,並為分類堆置整理之中間處理,嗣於96年5月31日經臺南縣後壁鄉代表會主席廖文振向臺南縣環保局檢舉該處有廢棄物露天燃燒並產生臭味之情形,臺南縣環保局遂派員前往勘查後,另於同年6月13日會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往上址稽查,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歐陽宏勇、黃婷鈺、何秀香之證言。

(三)卷附臺南縣環保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表2紙、照片12張、錄影光碟1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且按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95年2月間起至96年6月13日止,基於處理廢棄物之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貯存、清除及處理之行為,應認係屬「集合犯」之性質而論以一罪;又雖廢棄物清理法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第46條刪除第2項常業犯規定,對於同法條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不生影響;且被告之上開犯行終了於96年6月13日,自應一體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爰審酌被告已有上開兩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思悔悟,為圖一己之私,不顧環境污染對人類所生之危害,及犯後雖坦承犯行,卻仍堅稱自己行為對社會不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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