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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洪士傑陳杰正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0號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甲○○原名陳宏榮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50號),均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27日(被告丁○○於98年4月24日收受判決,其餘三位被告均為98年4月27日收受判決)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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