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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十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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