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十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