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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謝峻宇應於97年8月13日前提出,甲○○應於97年8月17前提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