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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04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1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0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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