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29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