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緝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未收到傳票,未能如期到院開庭,且因戶籍所在地,已於年初委託仲介轉賣,未能及時南下通知貴院,為此,聲請交保。
二、經查: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案件偵查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經通緝到案,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三萬元交保,被告因覓保無著,檢察官乃將其直接飭回,惟被告經飭回後,旋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遵期到檢察署開庭,且又遷移住所,去向不明,迄至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經本院緝獲,並以被告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