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叁、肆、伍、陸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肆、伍、陸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至編號6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