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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與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宣告應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亦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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