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6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