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6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 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