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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與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201條           │
│              │                        │                        │之1第2項第4款         │                      │
├───────┼────────────┼────────────┼───────────┼───────────┤
│犯罪日期      │81年7月間起至82年9月30日│85年12月30日            │85年12月31日          │85年12月中旬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2年度偵字第  │臺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  │臺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9828號                  │2163號                  │2163號                │13262號               │
├───┬───┼────────────┼────────────┼───────────┼───────────┤
│  最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2292號      │86年度訴字第507號      │86年度訴字第507號     │86年度自字第66號      │
│  實  │      │                       │                        │                      │(88年度聲字第1273號)  │
│  審  ├───┼────────────┼────────────┼───────────┼───────────┤
│      │判  決│82年11月30日            │86年8月19日             │86年08月19日          │87年02月11日          │
│      │日  期│                        │                        │                      │                      │
├───┼───┼────────────┼────────────┼───────────┼───────────┤
│  確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2292號      │86年度訴字第507號       │86年度訴字第507號     │86年度自字第66號      │
│  決  │      │                        │                        │                      │(88年度聲字第1273號)  │
│      ├───┼────────────┼────────────┼───────────┼───────────┤
│      │判決確│83年1月3日              │86年10月8日             │86年10月8日           │88年8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不予減刑              │
│九十六年罪犯  │、第3條規定,應予減刑   │、第3條規定,應予減刑   │款規定,應予減刑      │                      │
│減刑條例條款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不予減刑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減刑後定     │不符                    │有期徒刑6年10月。                                                       │
│ 應執行刑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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