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詳如附表所載,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