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12之1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拾伍日;又編號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並與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六、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3、4、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編號3、4、5與編號6、7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 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