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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2之1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拾伍日;又編號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並與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六、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3、4、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編號3、4、5與編號6、7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 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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