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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條第1.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施行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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