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3、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於96年2月12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係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17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2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49號),判處拘役45日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指揮書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之罪雖為該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所宣告刑在1年6月以下,經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