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0號
- 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 甲○○原名陳宏榮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戊○○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50號),均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27日(被告丁○○於98年4月24日收受判決,其餘三位被告均為98年4月27日收受判決)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