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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蘇義洲黃瑪玲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具 保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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