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具 保 人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