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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

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沈揚仁張婷妮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雪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13日將其羈押。茲查依證人乙○○、丁○○、丙○○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諸被告之供述、卷附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扣案水管及鑑定結果,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本件尚未進入審理程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 婷 妮

法 官 鄭 文 祺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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