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謝峻宇應於97年8月13日前提出,甲○○應於97年8月17前提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