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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彭喜有盧鳳田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0號

被告
即 甲○○
上訴人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5日修正通過,同年7月4日總統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而發生效力。

二、查被告提出上訴之時間為96年9月18日,且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係於96年9月17日收受刑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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