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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逸梅程克琳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案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被告甲○○就本院上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查上項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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