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本案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被告甲○○就本院上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查上項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