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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彭喜有盧鳳田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乙○○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則以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資為答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此外,兩造間因「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印」引發之違反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亦據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三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敗訴確定,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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