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成 律師
- 被告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乙○○
- 法定代理人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則以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資為答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此外,兩造間因「巧易中文偏旁快速索印」引發之違反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亦據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三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敗訴確定,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