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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1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柒點壹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勝利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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