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及軍事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編號2、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