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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8年3月1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執更緝字第30號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餘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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