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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侯明正魏玉英程克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0一五號、第二0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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