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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在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囑託監所長官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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