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柒點壹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柒點壹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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