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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及軍事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編號2、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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