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併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