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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彭喜有高俊珊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逸榮原名盧威中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

具 保 人 伍春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春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盧逸榮(更名前為盧威中)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具保人伍春蘭如數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 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盧逸榮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又未在監、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另經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回應等情,亦有卷附本院101年11月2日函及送達回證為憑。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於偵查中諭知准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候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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