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逸榮原名盧威中
- 選任辯護人
- 曾柏暠 律師
具 保 人 伍春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春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盧逸榮(更名前為盧威中)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具保人伍春蘭如數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 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盧逸榮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又未在監、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另經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回應等情,亦有卷附本院101年11月2日函及送達回證為憑。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