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0一五號、第二0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