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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2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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