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45歲民.
乙○○ 36歲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226、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大陸地區人民丙○○、乙○○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3日與同案被告丁○○假結婚,再由同案被告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丙○○以探親名義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被告丙○○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據以核發被告丙○○之台灣地區旅行證,使被告丙○○於93年5月22日搭機入境臺灣,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丙○○因而與同案被告丁○○涉有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經查:被告丙○○於犯罪後,已於96年7月9日出境,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依目前兩岸之現狀,尚無從傳喚被告丙○○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丙○○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93年4月28日與同案被告甲○○假結婚,再由同案被告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乙○○以探親名義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被告乙○○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據以核發被告乙○○之台灣地區旅行證,使被告乙○○於93年12月27日搭機入境臺灣,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乙○○因而與同案被告甲○○涉有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經查:被告乙○○於犯罪後,已於95年8月29日因非法打工、逾期停留、行方不明遭強制出境,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1紙、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補出境申請書、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95年8月28日函各在卷可稽,被告乙○○既係遭強制出境,自無從傳喚被告乙○○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乙○○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