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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0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威龍盧鳳田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45歲民.

      乙○○ 36歲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226、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大陸地區人民丙○○、乙○○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3日與同案被告丁○○假結婚,再由同案被告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丙○○以探親名義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被告丙○○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據以核發被告丙○○之台灣地區旅行證,使被告丙○○於93年5月22日搭機入境臺灣,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丙○○因而與同案被告丁○○涉有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經查:被告丙○○於犯罪後,已於96年7月9日出境,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依目前兩岸之現狀,尚無從傳喚被告丙○○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丙○○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93年4月28日與同案被告甲○○假結婚,再由同案被告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乙○○以探親名義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被告乙○○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據以核發被告乙○○之台灣地區旅行證,使被告乙○○於93年12月27日搭機入境臺灣,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乙○○因而與同案被告甲○○涉有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經查:被告乙○○於犯罪後,已於95年8月29日因非法打工、逾期停留、行方不明遭強制出境,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1紙、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補出境申請書、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95年8月28日函各在卷可稽,被告乙○○既係遭強制出境,自無從傳喚被告乙○○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乙○○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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