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於民國98年5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始終未能提出保證金額,顯見上項情形未能以具保替代而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