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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於民國98年5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始終未能提出保證金額,顯見上項情形未能以具保替代而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2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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