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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二所犯之罪,雖不合於減刑之規定,仍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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