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二所犯之罪,雖不合於減刑之規定,仍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