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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第1項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4、5月間某日起至92│92年9月中旬某日 ││ │年12月19日止 │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92 │92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3666 │13666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3 │93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152 │152 ││ ├─┼─┼───────────┼───────────┤│ 實 │判│年│93 │93 ││ │決├─┼───────────┼───────────┤│ 審 │日│月│6 │6 ││ │期├─┼───────────┼───────────┤│ │ │日│23 │23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年│93 │93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152 │152 ││ 日 ├─┼─┼───────────┼───────────┤│ │確│年│93 │93 ││ 期 │定├─┼───────────┼───────────┤│ │日│月│7 │7 ││ │期├─┼───────────┼───────────┤│ │ │日│28 │28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7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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