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誤載為聲請數罪併罰)云云。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