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436號、97年度偵字第2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8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