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宏律師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