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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勇輝柯顯卿林彥君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